海南国家部委稳岗就业政策
浏览: 发布:2020-07-31
- 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申请企业稳岗返还时,上年度企业裁员率调整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 人以下(含)的参保企业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 20%,可以申请稳岗返还,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将生产经营性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返还标准按 6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 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 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